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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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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第 4 條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業務,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
管及必要之試驗、研究業務。
二 關於民生日用品之專賣業務。
三 關於金融業務。
四 關於運輸、通信業務。
五 關於衛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
六 關於情報業務。
七 關於婦孺、老弱及有必要者之遷移及救濟業務。
八 關於工事構築業務。
九 關於教育、訓練與宣傳業務。
十 關於徵購及搶先購運之業務。
十 一 關於維持後方秩序並保護交通機關及防空業務。
十 二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