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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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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0 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70 條
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第 71 條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