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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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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第 92 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