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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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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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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 9 條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
第 7 條
本會於名譽院士候選人之提名期限屆滿後,應即初步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將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本會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並連同有關資料提送院士會議。
第 8 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第 9 條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