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23: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 3 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
第 9 條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