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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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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
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
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