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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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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情報工作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第 21 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酬勞、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市)、縣(市)工作;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