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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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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符合第四條或第六條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第五條或第七條及第八條相關證
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或家事法庭法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