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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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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
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
一、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
二、最近五年考績無三年以上列乙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情
形。但考績及職務評定未達五年者,以五年計。
三、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