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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4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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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