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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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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者,核發團體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個人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應依獎勵基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因獎勵事蹟對國家安全及利益影響重大,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基準之限制。但發給團體獎金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個人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
第二條之機關(構)、人員從事情報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實際成效,核予獎勵:
一、蒐獲攸關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情資,著有貢獻。
二、辦理或協助國家安全偵(保)防及安全維護情報案件,著有績效。
三、辦理或協助完成情報協助人員遴選,經核准有案,並具前二款要件之一者。
四、辦理或協助科技情報研發、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五、辦理或協助情報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六、辦理或協助密碼工作,維護機敏資訊安全,著有績效。
七、辦理或協助反情報工作,有效維護國家或情報機關安全,著有績效。
八、其他致力於有關情報工作,足資表率之功績或勞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