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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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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7 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
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