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36
:::

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出席委員有異議時,主席得提付表決。如當場不能進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表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定期表決及表決日期,並於表決前三日通知之。
立法院議事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表決器表決。
四、投票表決。
五、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方法,經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
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