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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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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府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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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