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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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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