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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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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