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0: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19 條
出席、列席人員在會議進行中,如因事須先退席時,應取得主席同意。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第 4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