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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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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得由本會委員主持進行相關研究,或請專家學者協助研究。
廢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考選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銓敘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保障、培訓制度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五、關於研究發展結論處理追蹤事項。
六、其他有關考銓研究發展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