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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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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第 6 條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考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偽造變造證件,無論係其自行偽造變造證件之 內容,或使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該證件之上,均有該條款之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