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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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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EN
第 1 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7 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