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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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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EN
第 1 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1.
裁判字號:
廢
40 年裁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法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 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法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而 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至民刑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事件,均另有主管機 關管轄。不在行政法院職掌之範圍以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