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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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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行政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