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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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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第 1 條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