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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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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EN
第 5 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實任檢察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準用前項規定。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72 條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之俸給,按下列標準支給之:
一、司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支給。
二、司法院副院長準用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支給。
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部長級標準支給。
前項人員並給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