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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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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 1 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特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