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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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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5 條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設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十一人,依各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席次比例推舉之;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
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
第 13 條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
前項之歲公費,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