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05: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5
五、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
其組織。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
EN
第 1 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