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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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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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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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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
次之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29 條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