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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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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 ,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 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 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06 日
解釋文: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 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 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 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 (市) 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
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6 年 05 月 03 日
解釋文: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 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 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 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 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 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05 月 21 日
解釋文: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無明文規定, 而同法第八十七條則稱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論者 因執「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 omisso habendus est)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之拉丁法諺,認為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 提案,實則此項法諺並非在任何情形之下均可援用,如法律條文顯有闕漏 或有關法條尚有解釋之餘地時,則此項法諺,即不復適用,我國憲法間有 闕文,例如憲法上由選舉產生之機關,對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 員之選舉,憲法則以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載明「以法律定之」 。獨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之選舉則並無類似之規定,此項闕文,自不能認 為監察委員之選舉可無需法律規定,或憲法對此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 要甚明顯。 憲法第七十一條,即憲草第七十三條,原規定「立法院開會時,行政 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出席陳述意見」,經制憲當時出席代表提出修正, 將「行政院院長」改為「關係院院長」。其理由為「考試院、司法院、監 察院就其主管事項之法律案,關係院院長自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經 大會接受修正如今文,足見關係院院長係包括立法院以外之各院院長而言 。又憲法第八十七條,即憲草第九十二條,經出席代表提案修正,主張將 該條所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時,由考試院秘書長出席立法 院說明之」。予以刪除,其理由即為「考試院關於主管事項之法律案,可 向立法院提送,與他院同,如須出席立法院說明,應由負責之院長或其所 派人員出席,不必於憲法中規定秘書長出席」,足徵各院皆可提案,為當 時制憲代表所不爭,遍查國民大會實錄及國民大會代表全部提案,對於此 項問題曾無一人有任何反對或相異之言論,亦無考試院應較司法監察兩院 有何特殊理由,獨需提案之主張。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 、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 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 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 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 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 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 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 法均無不合。 綜上所述,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 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 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 神相符。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