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12: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1.
裁判字號:
51 年台非字第 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刑法第二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制定 標準法第二條 (前) 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一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 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 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