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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得就採購全案或各該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稽察之。
審計機關辦理隨時稽察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理。
三、採購之執行績效。
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核規章之建立情形。
五、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
七、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