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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
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
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充分提供該機關執行公務運用。
前項文件及資料屬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但統計調查實施期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