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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