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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