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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 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 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 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 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 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 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 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 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 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 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 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 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 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