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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請求調職。但配合職期(務)遷調或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前項任現職年資,指擔任同一主計機構現任職務之年資,並以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其符合下列規定之年資得予合併計算:
一、於同一主計機構編制內,擔任與現職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二、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同一主計機構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第一項但書得不受任現職未滿一年不得請求調職規定限制之情形,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配合職期(務)遷調現職者,包括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職期(務)遷調之主辦人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職務遷調及由任免權責機關(構)配合職務出缺檢討遷調之佐理人員。
二、配合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計算其任現職年資:
(一)改派前後年資得合併計算者:
1.僅機關名稱修正或改隸,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並未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二)自改派之日重行起算其任現職年資者:
1.改派調陞其他職務(含同序列非主管職務調任為主管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移撥改派不同機關之職務。
3.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重行改派。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
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總處單位主管與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遷調。
二、各級主辦(管)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三、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構)主管人員之遷調。
四、各級佐理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
各級主計機構主辦職務出缺,應儘先配合辦理職務遷調。
各級主辦人員之職期,定為四年,期滿確有連任必要者,得連任一次;連任已達四年仍有延長任期必要者,應層報總處核准。但連任或延長任期期間經逐年檢討有不符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辦理遷調。
前項所稱連任或延長任期必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三年內屆齡退休,或已提出申請退休有案。
二、本人重病須長期治療。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業務上有留任需要。
五、因機關地處偏遠、離島地區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六、配合政策辦理組織調整事宜。
公營事業機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主辦人員,得與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主辦人員相互調(轉)任者,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職期遷調。其餘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人員,授權各該一級主計機構視業務需要或其他規定辦理職務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