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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EN
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掌理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其員額管理、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準用本法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由司法院參照前項規定辦理,並函知行政院指定之專責機關或單位。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一、行政院。
二、立法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