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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