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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動。
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
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