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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應。
二、失能、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銓敘部統籌編列預算支應,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於核定時,應通知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簽發支票請款轉發及依規定辦理核銷,並將核定結果副知銓敘部;地方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部分,由各基金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應。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特種基金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