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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應於公務人員經
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
或參加活動,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止之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
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因執行公差任務,遭受感染,引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疾
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