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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闖越鐵路平交道。
四、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致影響
行車安全而駕車。
五、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交通違規行為處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
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仍得辦理因
公死亡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