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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係指左列省營事業機構員額編制表或預算員額表所列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人員:
一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四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六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八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九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書店。
十 其他經本府報奉行政院核定適用本辦法之省營事業機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文: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 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 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 通法院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