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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計算基準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定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俸(薪)額以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計算年數,照該區間實際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待遇標準計算;該區間有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者,以該年資實際支領本(年功)俸(薪)額之待遇標準計算。但非依待遇支給要點所訂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之年資,應換算同期間相當公務人員相同職級之待遇標準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俸(薪)額計算年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照退休年度所適用之計算年數,自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前一日往前推算,並按日十足計算。
二、遇有不符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之期間,致計算年數中斷者,扣除該期間後,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止。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三、退休時任職年資少於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者,按退休審定任職年資計算。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