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退休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應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及教育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應自次年起,重新起算。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每四年期間,併同重新起算。
第二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計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算。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每四年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