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殮葬補助費,於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時,補助七個月月俸或本(年功)俸。
政務人員在職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政務人員之遺族依其他法令得領取殮葬補助費者,應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擇一請領殮葬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