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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指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依法定提撥費率按月撥繳基金之費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各服務機關按月彙繳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