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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違反保訓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經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該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保訓會應予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