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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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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
第 7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第 8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