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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地域加給,依第四條第三款因素訂定標準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30 日 )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